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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5年04月13日 14:05:08 访问量:4948

鄄教发[ 2015 ] 16

 

 

鄄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菏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菏教基科函〔20154)等相关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我县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现就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转学、休复学程序

1、要严格转学手续。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持相关证件(房产证、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本等)到县教育局基教股办理手续,如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一人一籍、人籍符合、籍随人走”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与就读学校、就读年级完全一致。要坚决杜绝因学生转学而造成留级现象的发生,有效控制学生无学籍、多学籍、私自留级和人籍分离等现象的出现。

2、要严格休学手续。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高中学生休学须持上述证明材料经县教育局同意后,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要到市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应当离校休息治疗,如果学校接受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继续在校就读,期间出现问题的,后果由所在学校完全负责。

3、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高中学生复学经批准后,到市教育局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4、办理时间。转学原则上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及期末放假前两周为集中办理时间。

二、严格禁止留级现象的发生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均采取直升式的方式升级,不允许跳级或留级。但在部分学校仍然存在学生留级这一现象,从而造成“人籍不符”,给工作带来了很大被动。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各中心校、中学要切实加强学籍管理,严格禁止学生留级现象的再度发生。

三、严禁不足龄儿童提前入一年级就读

近年来,我县部分小学在组织小学一年级学生入学时,不足龄儿童入一年级就读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部分学生无法注册学籍,进而出现了不少学生无学籍的状况。为此,各小学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学区组织一年级新生入校,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小学新生入学年龄原则上为6周岁(截止到当年8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同时发放延缓入学通知书。严格禁止不足龄儿童入一年级就读。

四、相关规定

学籍管理实行季通报制度,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对学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县通报。有存在下列问题的,在下一季度拨付公用经费时,每一人次扣除2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全县通报批评,对学籍管理造成混乱的,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1、对私自接受转学,造成人籍不符,出现留级现象的;

2、对因接受不足龄儿童入学而造成学生无学籍的;

3、对因注册学籍时,学生信息统计不全造成错误的;

4、对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无学籍或重籍的;

5、对因学籍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造成学生家长上访、缠访、闹访的加倍处罚。

                                         2015410

 

编辑: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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